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肥城市安驾庄镇马家埠村10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孙繁强,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红,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道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武道云、朱海英、武振华、武岸明、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4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鸿雷

审判员  宋许科

审判员  张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