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周建中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建中,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水泉湾18-1-2004。
被执行人:庞明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睿和锦城*-*-*。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7)晋0227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庞明伟归还原告周建中借款3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周建中与庞明伟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