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张土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申请执行人:肖和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张金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张永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海丰永益冠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后港村三环路边。 法定代表人:张永清。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和生与被执行人张金锡、张永清、海丰永益冠达门业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1973执10245号】,案外人张土传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撤回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土传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张土传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能耀 审 判 员 朱红奎 审 判 员 莫芷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汝祥 书 记 员 林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