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原告梁汉初与被告刘毅劳务合同一案作出的(2021)湘138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138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梁汉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朋,被告刘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梁汉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