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负责人:文宏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鸿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定西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作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娟娟,女,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
被执行人:刘博,男,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
被执行人:赵作飞,男,住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镇。
被执行人:祁永霞,女,住甘肃省会宁县徐顶乡。
被执行人:易学文,男,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白碌乡。
被执行人:蒋丹,女,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定西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娟娟、刘博、赵作飞、祁永霞、易学文、蒋丹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12日,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以足以清偿(2019)甘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用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