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冼家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成都欧行天下旅游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一路55号附402号。
法定代表人:雷涵琳,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冼家耀与被告成都欧行天下旅游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行天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冼家耀通过线上开庭方式参加诉讼,欧行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冼家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欧行天下公司向冼家耀退还旅游团垫款10?464元及自2019年10月18日至今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欧行天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9日,欧行天下公司委托冼家耀担任出境旅游团的领队。冼家耀在交付50?000元押金后,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10月18日担任德法意瑞4国12天旅游团的领队,其中领队10月18日旅游团时,冼家耀垫款10?464元。后欧行天下公司拖欠冼家耀押金及垫款未退还。2020年9月10日,经法院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欧行天下公司同意先行分批退还冼家耀押金,但垫款以疫情为由拖欠至今,冼家耀因此再次诉讼。
被告辩称
欧行天下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不再起诉,法院也就此出具了生效法律文书,且欧行天下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冼家耀于2020年基于本案主张的事实要求欧行天下公司退还押金50?000元及垫款10?464元,双方经本院调解中心组织调解,自愿协商后于2020年9月10日达成协议:欧行天下公司退还冼家耀押金50?000元,冼家耀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签署调解协议后,冼家耀与欧行天下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川0105民特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冼家耀与欧行天下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据此,就冼家耀主张的押金50?000元及垫款10?464元,其已与欧行天下公司达成退还押金、冼家耀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且已经本院司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请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冼家耀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冼家耀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