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艳文,男,汉族,高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潍坊市潍城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9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6月18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艳文酒后驾驶鲁GXXXXX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爱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街路口南约100米处时,与行人发生争执,后被查获。经提取被告人李艳文血液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202.4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艳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艳文系自首。 判决理由

审判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艳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艳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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