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北屯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7108689639,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1279-1-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娜,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北屯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新疆北屯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1年2月15日前交清。原告新疆北屯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