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大连金州瑞清包装厂: 你(公司)与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金州瑞清包装厂所有的位于金州区光明街道承恩街道10-4号1-3层、10-2号1-2层、10-3号1层、10-1号1层、10号1层、10-6号1层、10-5号1层房屋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所述判决“第一项”中7,400,00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大连金州瑞清包装厂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7,460元、执行费64,40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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