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孙宝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保国与被告孙宝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保国,被告孙宝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保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3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年初,被告孙宝亮承包鹤壁市淇滨区培文中学5号楼木工活,原告在被告工地干活,2017年6月结束。验收合格并交工正常使用。原告找到被告讨要工资款,被告一直推脱,2018年3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欠工资款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宝亮辩称:涉案工资款工地确实欠原告钱,木工老板马杰(又名马红吉)是我的老板,马杰上面还有大老板(王建林),当时涉案工程款曾在淇水湾办事处调解,当时在场人员有王建林、马杰、原被告,在淇水湾办事处商议工程款总额是33500元,其中我自己本人出9000元,这9000元我已经给了原告的工人曹新胜3000元,剩余24500元当时由淇水湾办事处领导调解由王建林直接支付,但是王建林到现在不予支付,我本人认可再给原告6000元工资款,剩余24500元由马杰向原告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保国为被告孙宝亮在鹤壁市培文中学5号楼工程上干木工活,2018年3月6日被告孙宝亮就欠付原告何保国劳务款出具证明条,载明:培文中学5#楼下欠工资叁万叁仟伍佰元¥33500元其中工地付给贰万肆仟伍佰元¥24500马红吉付给下余我补齐证明人:孙宝亮。被告孙宝亮于2018年3月26日向原告工人曹新胜支付工资款3000元,原告予以认可。后经原告何保国催要工资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本案中,原告何保国为被告孙宝亮提供劳务,被告孙宝亮就欠付劳务款33500元向原告何保国出具证明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款。出具涉案证明条后被告孙宝亮又支付原告工人3000元,剩余劳务款30500元未予支付,对此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原告何保国要求被告孙宝亮支付劳务款3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宝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何保国劳务款30500元;
二、驳回原告何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何保国负担29元,被告孙宝亮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