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宝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安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维谦,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莲与被告北安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宝莲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宝莲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宝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宝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永东 审判员 宋 军 审判员 刘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