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4MA48UYKM5J,住所地点军区艾家镇刘家村一组。 经营者:高陈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申请人:湖北首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7933754,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5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点军区安浩加工厂与湖北首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点军区安浩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湖北首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太平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首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 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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