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淼丰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永丰乡政府老办公楼东楼。

法定代表人:汪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飞,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安徽。

原告: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70幢8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蓉,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淼丰砂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黄山市黄山区淼丰砂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市黄山区淼丰砂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山市黄山区淼丰砂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6元,减半收取3818元,由黄山市黄山区淼丰砂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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