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夏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
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2735837469F,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西园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贵。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夏雨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02民初332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义务:一、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52911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险保函费13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7704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到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经营地琼海市嘉积镇西园街37号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灯芯岭路20号的房产【证号:琼(2018)琼海市不动产权第0028265号】,本院另案已做轮候查封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清楚了解,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