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冉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程某与被告冉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程某、陈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陈某、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程某、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88元,减半收取计186.44元,由原告陈某、程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美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京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