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伟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田丰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姜乃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伟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丰瑞、姜乃匀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3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恢6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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