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长岭县。
被告:金某,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1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