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羁押于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威罚金一案中,杨威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2个保单现金价值为1326元,杨威家属已将1350元交给本院已上缴省财政。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对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杨威高消费。被执行人应交罚金200000.00元,未支付198350.00元。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