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友岐(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王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张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友岐、王和平与被告张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友岐、王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友岐、王和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宾 人民陪审员 杨少凯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焦 静 书 记 员 马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