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鲁北镇双丰种子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韩丽丽,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该经销处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被执行人:萨仁满都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26民初4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77.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答辩情况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扎鲁特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巴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内0526执9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开 明

审判员  李金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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