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斌,男,****年**月**日出生,务工人员,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代理人:李克锋,张掖市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嘉峪关聚洪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广汇街区26栋5单元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U38K8J。

法定代表人:刘静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2021年0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执行款23219元,承担执行费248元,以上共计2346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05月31前付清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0271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辛玉林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茹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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