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刘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丹与被执行人刘桂梅、杨林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前,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杨丹申请,于2021年3月12日以(2021)辽0604执保5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杨庆国的银行存款62000元,现被执行人刘桂梅、杨林未履行本院(2021)辽06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杨庆国的银行存款101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