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谢原满,娄底市娄星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底市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顺风大酒店602、603室(原金属材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安平诉被告娄底市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安平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安平撤回对被告娄底市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朱安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简少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