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来,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黎城街道人民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黄士忠,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安,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与第三人某超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于2021年9月2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第三人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