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开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开耀罚金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主文内容为:被告人张开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义务人张开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多次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案暂无执行款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移送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移送执行人可向本院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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