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明,系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姣,系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街里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YHHT52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贵。
审理经过
原告贺晓鹏与被告大连街里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晓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02元,应退还原告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