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跃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郭百惠,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姗姗,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新平,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崔立媛,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秀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秀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长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秀芳,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林繁,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跃华诉被告张新平、刘秀清、刘秀丽、刘长吉、刘秀芳、刘林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跃华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平、刘秀清、刘秀丽、刘长吉、刘秀芳、刘林繁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跃华撤回对张新平、刘秀清、刘秀丽、刘长吉、刘秀芳、刘林繁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刘跃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