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阡县。
被告: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正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