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殷正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执行人:成平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殷正飞与被执行人成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案件受理费3991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南法执字第1464号。2014年11月11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1464号、(2021)粤0305执恢36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