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袁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李莉,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永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楞、袁秀英与李永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0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君所有位于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栋××单元××号房屋不动产的查封;
二、将李永君所有位于简阳市××镇××街××号××栋××单元××号房屋变更登记到王楞名下,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陈会林
审判员 陈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