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爱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民,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爱梅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爱梅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执302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长华 审 判 员  谢根伟 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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