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魏恒琦,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职业,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恒琦罚金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恒琦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