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刚刚,男,****年**月**日出生,142603198207113039,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晓宇,男,****年**月**日出生,142603198204253079,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被执行人:闫升,男,****年**月**日出生,142603198205201019,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被执行人:靳月顺,男,****年**月**日出生,142603195508158317,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刚刚、张晓宇、闫升、靳月顺罚金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刑终123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刚刚银行存款650000元,张晓宇银行存款30000元,闫升银行存款60000元,靳月顺银行存款50000元,追缴周刚刚、张晓宇、闫升、靳月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2732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