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吴占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吉可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赵晓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晓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晓博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赵晓博银行存款3,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