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吴秀荣,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开原市××沟××镇铁××组。
被保全人:郑云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1××××××××。住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东路1398号。
被保全人:李红阳,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93××××××××。住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东路1398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云龙、李红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德州市东方红东路1398号嘉城盛世A区36号楼1单元25层2504号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郑云龙、李红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德州市东方红东路1398号嘉城盛世A区36号楼1单元25层2504号楼房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