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吉刚,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业德,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吉船检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吉刚危险驾驶一案诉来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任英、张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吉刚及其辩护人宋业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吉刚于2021年5月27日22时44分许饮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江中路与隆安胡同交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1年5月31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吉刚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5.2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吉刚供认并有在卷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吉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杨吉刚认罪认罚、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等情节,结合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杨吉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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