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 负责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青,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利,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存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张存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