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枚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斗笠山镇斗笠山煤矿黄港工区宿舍。
诉讼代理人:谢望章(原告肖枚意之子),****年**月**日出生,住涟源市斗笠山镇斗笠山煤矿黄港工区宿舍。
被告:谢勤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斗笠山镇塘溪村二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枚意与被告谢勤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枚意于2021年9月23日以原告肖枚意与被告谢勤俭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枚意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枚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肖枚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