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某,男,裕固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        

被告:贺某,男,裕固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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