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特旗草原明珠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1,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2,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包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赉特旗草原明珠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草原明珠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草原明珠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扎赉特旗草原明珠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草原明珠热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