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宝山,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喇志虎,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宝山与被告喇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宝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穆宝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8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宝山承担。剩余受理费1,65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亚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米慧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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