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

住所: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程相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杨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程照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熠、程照傑、杨蕴、程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熠、程相珍、杨蕴、程照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超期罚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1000元)。2、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公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日,被告周熠在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期限三年,月利率8.7‰,由被告程相珍、杨蕴、程照傑自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当时约定,按月付息,逾期即视为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还全部本息,但被告无理拒不按照约定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周熠、程照傑、杨蕴、程相珍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被告周熠在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20万元,期限三年,月利率8.7‰,约定按月付息,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由被告程相珍、杨蕴、程照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方付息至2021年2月1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熠在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20万元,被告程相珍、杨蕴、程照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四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8.7厘计算,自2021年2月10日起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程相珍、被告杨蕴、被告程照傑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50元,由被告周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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