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星里天瑞花园3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陆春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毛其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住本区泰安路天瑞花园*栋*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毛其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将拖欠的物业费交清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