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凯伦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622号东方红小区4号楼1单元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984072041。
法定代表人:李美玉,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紫光印务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新区建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74439690F。
法定代表人:张霏,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家庄凯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紫光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1486.61元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5月18日本院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紫光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486.61元。2021年6月24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石家庄凯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全部已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对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河北紫光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486.61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77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凯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