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挹娄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黄若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告:林玉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东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友谊县。
被告:李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友谊县。
被告:王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友谊县。
被告:栗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友谊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若峰、林玉娇、李东云、李洪生、王志刚、栗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42元(原告预交2471.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35.71元,由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