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北大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洪,职务:局长。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

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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