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北大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洪,职务:局长。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
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