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9947913P,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8#楼。

负责人:侯勇,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旋宇、高民杰,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玉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申请人:石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申请人:李富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申请人:贵阳茹星物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1933716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6号A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孙玉茹、石鑫、李富琼、贵阳茹星物资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玉茹、石鑫、李富琼、贵阳茹星物资经营部名下价值人民币1,632,511.9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玉茹、石鑫、李富琼、贵阳茹星物资经营部名下价值人民币1,632,511.9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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