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西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张汝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李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西银、张汝芹与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西银、张汝芹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西银、张汝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西银、张汝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西银、张汝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