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
被告:郝非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郝非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时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