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仕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贺元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仕维与被执行人贺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贺元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仕维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立案费9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实地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
5、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限额冻结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